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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某某、高某某、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武某某,高某某,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675号原告赵某某,男,194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王庄村民委员会王庄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武某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麻子街村村民,现住住址不详。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坡底村村民委员会屯里村民小组村民,住该村009号。被告候某某,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六里峁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村村民,住该村052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某某、高某某、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赵某某未能提供被告武某某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武某某及时送达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赵某某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