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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117号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光路八号。法定代表人:田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汉族,1977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张海彤,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39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啟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