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林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林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435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负责人:章海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勇,男,系该银行员工,住玉环市。被告:林川,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林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