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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常州丽声科技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丽声科技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丽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街。法定代表人:潘世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贾跃亭,经理。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跃民,经理。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法定代表人:贾跃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丽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