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陈冬梅,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58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王齐凌,四川思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冬梅,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被告: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冬梅,公司总经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鑫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