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永波与靳晨光、李学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波,靳晨光,李学诚,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578号原告:张永波。被告:靳晨光。被告:李学诚。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波与被告靳晨光、李学诚、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晨光、李学诚、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波撤回对被告靳晨光、李学诚、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张永波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李志伟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