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之群与泸州市开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之群,泸州市开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李之群,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市开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陈红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江区劳人仲案字(2017)33-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5914.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59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开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64.5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