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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家娟、候军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娟,候军田,费县强恒饮料有限公司,张国强,张国华,张永宝,邱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76号申请人:赵家娟,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南关路*号楼*单元501。申请人:候军田,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费县强恒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梁邱镇温泉村东张庄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强,任经理。被申请人:张国强,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费县。被申请人:张国华,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费县。被申请人:张永宝,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申请人:邱远强,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费县。申请人赵家娟、候军田与被申请人费县强恒饮料有限公司、张国强、张国华、张永宝、邱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家娟、候军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71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赵家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牟平区莒格庄镇北宋家口村199号52号楼2单元40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家娟、候军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71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