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广府、陈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府,陈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赵广府,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陈金英,女,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陆村138号,现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17)冀118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金英之夫谷殿文名下位于文宝路(房产证号00××99号、土地证号:5××8号)房产过户至赵广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广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