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廖冬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廖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先富西街,组织机构代码77539170-5。负责人:卢永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嘉兴,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员工,住。被执行人:廖冬玲,女,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2016年01月1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廖冬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562.97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廖冬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廖冬玲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廖冬玲名下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先富大道仙景花园1幢1002房产(房产证号:永房权证2014字第××号,土地证号:永定国用[2014]第SPT00**号)已被本院查封、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267610.00元在扣除诉讼、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分得人民币260392.00元;被执行人廖冬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40170.97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 秉 湘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