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长力与曲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力,曲成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00号原告:吴长力,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祺,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成艳,住长春市九台区。吴长力与曲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长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吴长力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审 判 员  赵怀德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