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长力与曲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力,曲成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00号原告:吴长力,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祺,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成艳,住长春市九台区。吴长力与曲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长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吴长力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审 判 员 赵怀德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