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4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志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更581号罪犯李兰春,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大余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兰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李兰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兰春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为二年一个月(自2015年4月21日到2017年5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4个。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及退赔1200元均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金及退赔款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兰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兰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常红审判员  赖民勇审判员  黄翠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建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