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汤阴县恒力农机有限公司与张玲儿、刘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恒力农机有限公司,张玲儿,刘福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08号原告:汤阴县恒力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吴鹏飞,职务:经理。被告:张玲儿,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刘福祥(又名刘方儿),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恒力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儿、刘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恒力农机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华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