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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琦、王娜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琦,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72号申请人::郭琦,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娜,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郭琦与被申请人王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93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天津市鹏兴顺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M×××××号保时捷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