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历超睿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超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民初1450号原告:历超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梅,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人:杨浩,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凯、张春淑,该单位员工。原告历超睿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超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梅,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历超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围墙补偿款共计43,784.0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围墙款事宜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依据(2010)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卜奎大街地段实施房屋拆迁,将原告坐落在龙沙区大民镇新光村的房屋和围墙拆除,依据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卜奎24号《住宅房屋拆迁安置业补偿协议书》,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安置业补偿款29,854.08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房屋拆迁安置业补偿款29,854.08元。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辩称,2010年10月,答辩入依据齐办发(2010)第9号拆迁许可证之规定,对卜奎大街南扩机场路地段实施拆迁,执行的是棚户区改造政策43号文件和齐证发(2009)10号文件,对看护房屋超过48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院墙不予补偿,原告的看护房屋在该许可拆迁范围内,系被拆迁入。因该拆迁项目是齐齐哈尔市的重点项目,时间紧迫,要求在一周之内完成拆迁。经请示市领导同意,采取先搬家后补偿、后评审的方式进行。因农村的看地房屋质量、面积、围墙的高度和长度与市区的棚改房屋有较大的区别,43号文件和齐证发(2009)10号文件的补偿标准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为加快拆迁进度,答辩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经市领导口头同意,对房屋质量结构较好的房屋比照重置价格签订了协议,围墙也给予了相应的补偿。2010年末,答辩人将对原告的安置补偿协议报齐齐哈尔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但齐齐哈尔市财政局评审中心以对原告的补偿不符合当时的政策为由,未通过评审,故答辩入没有给付原告所诉的拆迁补偿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历超睿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如下: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复印件,证明2010年10月20日签订,编号卜奎24,证明被告在2010年将原告坐落在大民镇新光村的房屋拆除,原告被拆迁的有证房屋无证房屋及附属建筑是原告合法所有财产,确定无证房屋拆迁价格标准每平米621.96元,合同签订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被告质证,对拆迁事实和签订协议事实没有异议,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0日,原告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五条第四项约定,院内无证房一处,48平方米,621.96元每平方米,共29,854.00元。动迁款被告未能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房屋已动迁,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款,故原告要求支付房屋动迁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给付原告历超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9854.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杨永龙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星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