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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国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李国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金贵,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国岩,男,汉族,现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国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81民初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