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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习政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富民路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习政,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富民路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东区富民河畔家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2行初82号原告张习政,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鲍宏声,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富民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负责人尹笑宇,代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义,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河东区富民河畔家园业主委员会。原告张习政请求撤销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富民路街道办事处对天津市河东区富民河畔家园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习政诉称,原告系天津市河东区富民河畔家园业主。由于天津市河东区富民河畔家园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组成人员不具备当选资格,被告在该小区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期间没有尽到有效的监督、指导的义务,并对该业主委员会错误备案,导致该小区目前管理混乱,被告的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该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富民路街道办事处对天津市河东区富民河畔家园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富民路街道办事处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并非源自行政机关的备案。被告的备案行为仅是一种告知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该备案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被告的备案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天津市河东区富民河畔家园业主委员会未陈述意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向相关部门申请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适格主体应为业主委员会而非业主个人,选举业主委员会也是全体业主行使的自治权。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实现,业主个人不具备直接对外行使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张习政不具有针对业主委员会备案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习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习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利鹏审 判 员  刘惠全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