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明雷与新沂市新店镇窑连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雷,新沂市新店镇窑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47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雷,男,1962年7月1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新沂市新店镇窑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负责人:黄宜松,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雷与被执行人新沂市新店镇窑连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新沂市新店镇窑连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执447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新沂市新店镇窑连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