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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谷城县齐胜商贸有限公司、黄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谷城县齐胜商贸有限公司,黄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谷城县齐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韩某甲。被执行人:韩某乙。本院在执行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谷城县齐胜商贸有限公司、黄某、韩某甲、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86891.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了342000元。现因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超出执行期限六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忠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