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吴某飞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吴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68年2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吴某飞,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31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吴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31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凭裁定书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付(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