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4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耀华、周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耀华,周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耀华,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周明国,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耀华与被执行人周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7月20日前自觉履行(2017)浙108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明国有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明国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锦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仁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