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阮汝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汝伦,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九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81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阮汝伦,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裕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汝伦与被执行人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九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阮汝伦、黎章炳、王武玲、吴成桂诉其房屋纠纷,经本院调解作出(2016)粤0881民初1817、1274号等三份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该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中止执行(2017)粤0881执630号案件。并提供廉江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阮汝伦与被执行人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九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0881执630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881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异议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此,异议人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该生效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中止执行(2017)粤0881执630号案件。本院认为,异议人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提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中止执行(2017)粤0881执630号案件的请求,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予以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灼诗审判员 邹晨晖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培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