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朝霖与董寿美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朝霖,董寿美,冯海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朝霖,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有���公司设计工程师,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占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寿美,女,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亮,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冯海宁,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亮,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周朝霖因与被申请人董寿美、冯海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朝霖申请再审称,原��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产权虽属周朝霖,法院考虑周朝霖与冯海宁婚生女周洛帆在该房屋中居住方便生活和学习,有利于周洛帆的成长,判决驳回周朝霖的诉讼请求,周朝霖可待其女儿周洛帆小学毕业后,如冯海宁没有将涉案房屋交付,可向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周朝霖的再审申请缺乏有效证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朝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