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操、罗国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操,罗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48号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陈操,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罗国兵,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江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