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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与朱福寿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朱福寿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302号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姚黎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福寿,男,194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与被告朱福寿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福寿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陆 贤人民陪审员  张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政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