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盛长洪与孙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长洪,孙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485号原告:盛长洪,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孙殿明,男,1968年4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长洪诉被告孙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长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殿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长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长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长洪负担。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