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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盛长洪与孙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长洪,孙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485号原告:盛长洪,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孙殿明,男,1968年4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长洪诉被告孙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长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殿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长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长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长洪负担。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