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1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妍与李松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妍,李松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4427号原告:孙妍,女,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告:李松霖,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孙妍与被告李松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妍和被告李松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订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被告告知原告,说他们店有一辆2017年3月份的二手奥迪A4L车,行驶5000公里,有小刮蹭,无事故无其他任何问题。被告让原告交5000元订金,并承诺如有其它问题全额退订金。因车辆在南京不在徐州,所以原被告相约在7月12日去南京看车并把车开回来。7月11日,原告找人查大架号发现车辆在行驶1400公里的时候,车轮轴承更换过,于是询问被告,被告认为不是大问题,就没有告诉原告。现在原告要求退还订金,而被告以钱转给别人了为由,拒绝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松霖辩称,车没有事故,轴承的更换不是事故,车在南京定的,车辆信息我带来了,有车辆行驶证、维修、验车报告等。车辆不是事故车,是原版的车况,就是有一些小刮蹭。二手车实物要看车,而且二手车不是新车,有一些索赔是很正常的。经审理查明,被告的实体店乐享汽车中心,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被告通过网上APP查询车况,为客户提供车源。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就购买二手车(车辆型号为奥迪牌FVxxxxBADBG)向被告支付订金5000元,被告承诺涉案车辆有小刮蹭,无任何大小事故,并向原告提供了涉案车辆的大架号。原告凭大架号查询得知涉案车辆行驶至1400公里时,存在更换轴承的情况,遂以被告隐瞒涉案车辆存在维修情况为由,要求其返还订金5000元,因被告拒绝返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购买涉案车辆的事宜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有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确定购买车辆时,被告应当将涉案车辆的全部车况诚实信用地告知原告,以供原告能够客观地根据涉案车辆的现况,决定是否购买,而被告却隐瞒车辆存在更换轴承的情况,使得原告作出不符合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向被告支付订金5000元。由于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订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松霖返还原告孙妍订金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