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本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恩得国际珠宝城,郑本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8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恩得国际珠宝城(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2号3号楼1号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朱鲤群,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本江,男。申请执行人北京恩得国际珠宝城(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郑本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7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恩得国际珠宝城(普通合伙)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985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4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已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等信息。5、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真实的联系方式及住址。6、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4985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勇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