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锡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梁锡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4557311930B。法定代表人都红,局长。被执行人梁锡坚,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梁锡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由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禅计生征决字[2016]2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锡坚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按月加收2‰计),合共1755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5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锡坚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6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梁锡坚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还款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