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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杨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军,杨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财保76号申请人:刘军,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被申请人:杨园(曾用名杨元),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仪征市。申请人刘军与被申请人杨园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园名下的坐落于仪征市真州镇永庆村利民组44号房屋的拆迁款在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刘军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杨园名下的坐落于仪征市真州镇永庆村利民组44号房屋的拆迁款在10万元范围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