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日飞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日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日飞,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日飞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桂14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日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刘日飞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日飞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日飞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日飞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7)桂14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智勇审 判 员 农 伟审 判 员 方春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卢素云书 记 员 王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