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龚玮曦与通许嘉信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玮曦,通许嘉信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357号原告:龚玮曦,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焦慧君,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梦,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通许嘉信医院,住所地通许县文卫路人民路,注册号410222000011846。法定代表人: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玮曦与被告通许嘉信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玮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