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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颜其兵与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张友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其兵,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张友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457号原告:颜其兵,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1幢8-2。法定代表人张友全,职务不详。被告张友全,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颜其兵与被告重庆全泽荣实业有限公司、张友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颜其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8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其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