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唐英与王大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英,王大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唐英,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王大飞,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英与被执行人王大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王大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证劵、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我院委托车辆登记地所在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大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对王大飞进行信用惩戒,同时通过微信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