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恢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平与唐冬、许亚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唐冬,许亚云,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恢901号申请执行人:朱平,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执行人:唐冬,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许亚云,女,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琴,女,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通州市。朱平与唐冬、许亚云、周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08)通仁民一初字第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朱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通仁民一初字第0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需��收到本裁定之日起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