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仪陇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雷、杨芳、王洪杰、杜秀强、吴正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春雷,杨芳,王洪杰,杜秀强,吴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恢17号申请人仪陇县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法定代表人林波。被执行人王春雷,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6日,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洪杰,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杜秀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日,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吴正会,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3日,住南充市嘉陵区。申请人仪陇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雷、杨芳、王洪杰、杜秀强、吴正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西充执预字第26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正会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到期时,本院作出(2016)川1325执53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正会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执预字第262-5号执行裁定书、(2016)川1325执53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吴正会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