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公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鹏于2017年8月21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海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上诉人张海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李志民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