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宇飞与马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飞,马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民初283号原告:李宇飞,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马斌斌,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义马市新区,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宇飞诉被告马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宇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斌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宇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被告马斌斌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5月17日,被告马斌斌以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20000元整,约定2016年6月1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一直找不到人,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马斌斌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宇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马斌斌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6月8日归还。2016年5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6年6月16日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马斌斌给原告李宇飞出具借条,两次向原告借款,双方对借款约定了数额、借款期限,原被告双方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马斌斌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马斌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斌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宇飞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斌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