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行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明贵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初273号起诉人:刘明贵,男,194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收到刘明贵行政赔偿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被告在2013年11月12日冒充九龙坡区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法定机关职权,滥用职权上下串通,组织实施伪造的、无效的、违法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九龙坡区实施巴福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287.135亩批复》(渝府地(2013)409号、416号、417号471号)文件(《渝府地(2013)409号等4个征地批复》),行政非法强制征收特大合伙渎职强制侵权、侵占重庆九龙坡区巴福镇赵坝村8个合作社农民集体法定承包经营使用权1287135亩土地……,现原告请求:1、依法审查被告在2013年11月12日组织、实施的《渝府地(2013)409号等4个征收批复》和《九龙坡坡府发(2013)17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细则》文件,是伪造的、无效的、违法的,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并审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章是否偷盖或者私刻;2、依法审查被告在2013年11月12日与巴福镇赵坝村16社社长白根友个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违法无效,应当裁定依法撤销。一并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人民政府公章和九龙坡区巴福镇赵坝村民委员会公章是否偷盖或者私刻;3、被告赔偿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赵坝村8个合作社,农民法定承包经营权土地1287135亩被非法征收应获得法定土地补偿费177642430元,含原告母亲XX珍法定承包经营权使有权4.177亩法定土地补偿费和补偿费用共计2373820.89元;4、行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刘明贵诉被告向开兵行政赔偿一案,本院接收起诉状后,出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告知书”,告知:“你诉向开兵行政赔偿一案,经审查,你起诉的系个人,并非行政机关,且一个请求一个起诉状,请你修改诉状后,本院予以审查”。原告收到“告知书”后,未修改起诉状,并以信函方式,反映“告知书”侵犯其行政诉讼权,并坚持要求登记立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现原告起诉被告是“向开兵”,“向开兵”系个人,并非行政机关。本院已书面告知,原告错列被告,要求其修改起诉状。现原告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明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成虹审判员  袁 刚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