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井友与杜学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刘长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井友,杜学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刘长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482号原告:杜井友。被告:杜学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福全,总经理。被告:刘长伶。原告杜井友与被告杜学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刘长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杜井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井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井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杜井友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