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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必成与苏怀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必成,苏怀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384号原告:唐必成,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苏怀乖,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必成与被告苏怀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必成以被告苏怀乖在庭审前已经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必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必成负担。审 判 员 黄步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瑶瑶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