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涣雨诉田轶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涣雨,田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828号原告:张涣雨,男,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大庆高新区。被告:田轶男,女,汉族,1996年1月2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涣雨诉被告田轶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涣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涣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涣雨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