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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涣雨诉田轶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涣雨,田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828号原告:张涣雨,男,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大庆高新区。被告:田轶男,女,汉族,1996年1月2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涣雨诉被告田轶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涣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涣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涣雨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