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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与张银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张银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921312332K。负责人宫小萍,任行长。被执行人张银财,男,汉族,1960年8月12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银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