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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舒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6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709号。法定代表人:林顺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涛,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舒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4,03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谢红人民陪审员  周鸣人民陪审员  刘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程晨书 记 员  袁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