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桑相科与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相科,胡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476号原告:桑相科,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胡春香,女,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桑相科与被告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桑相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相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桑相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