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章凤南与夏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凤南,夏成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814号原告:章凤南,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夏成春,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章凤南与被告夏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章凤南在本依法送达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凤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章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