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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卓儒与叶东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卓儒,叶东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卓儒,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叶东贺,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赵卓儒与被执行人叶东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5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东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15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另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8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新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