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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飞与李吉兴、张永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李吉兴,张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李吉兴,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陕西省长安县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永新,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本市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李吉兴、张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圣洋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