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银德、周瀚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银德,周瀚义,叶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谢银德,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周瀚义,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上海花苑A区,被执行人:叶爱敏,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皖188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爱敏在中国工商银行宁阳路支行的银行存款4379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