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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玉贵基、农海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贵基,农海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玉贵基,男,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农海乐,男,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玉贵基与被执行人农海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桂01民终44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农海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光大道南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农海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星光大道南营业所开设的账号为60×××11内存款人民币611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义朋 关注公众号“”